驰名商标,是名牌在法律意义上的称谓。即知名度高、信誉好、为公众周知的商品和服务商标。
近年来,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本国的驰名商标倍加保护,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日本、美国、德国都对自己本国的驰名商标施以特殊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1995年11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驰名商标专家会议。会议广泛讨论了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这次会议吸引了包括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在内的65个国家以及3个政府间组织和18个非政府组织参加。驰名商标问题引起如此之多的国家和组织的关注,说明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十分注重通过立法来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确立自己驰名商标创立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各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一个商标是否在成员国驰名.要由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部门判定……”。除此之外,TRIPS(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之二”确定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该商标为相关部分公众所熟悉包括该商标在缔约方由于宣传广告取得的熟悉程度”之规定,也渐为许多国家考虑和遵从。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设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